猪猪养的好,来年开超跑。现代生猪养殖已经由“靠天吃饭”的家庭式生产发展为集约化工业生产,生猪养殖产业规模已超万亿。
“家有万贯,带毛的不算”,意思是养猪无恒产。农业行业天然容易受自然环境和市场环境波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并不稳定,养殖企业突破发展需要国家政策支持和外部资金的助力,其通过登录资本市场募资则成为养殖企业发展、突破重要的生命通道。但由于行业弱质性和之前部分农业企业IPO造假(如“獐子岛”、五峰农业、龙宝茸参等企业),证监会发审委对养殖企业上市审查愈加谨慎、严格。证监会曾公开明确:农业企业100%现场核查。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即合同中违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发端于著名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引起学界的诸多讨论,系因违约方解除权与“契约严守”这一合同领域基本原则相悖,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仅为履行障碍抗辩制度,并未肯定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彼时我国法上亦无成文规定赋予违约方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自这一案件之后,因现实的需要及支持观点的发展,违约方有权在一定条件下申请解除存在履行障碍的合同,逐渐成了学界和司法实践认可的一项法律规则。
2022年5月20日,湖南各大网站以及潇湘晨报对该案件进行详细报道,特殊的一个“节日”加上LV专柜售假,从而国金中心LV专柜卖假问题持续占据微信、微博舆论场热搜。从律师的角度,说LV专柜售假是不准确的,应该说他们没能在证据链中完成真品溯源——
4月29日12时20分许,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后,理论和实务界均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前大多数的观点都集中在监管和治理上,我们是否应该从源头准入上进行更为理性的思考,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自建房规则?
将阳台外的绿化带用铁网圈成自家的小花园;在小区顶楼擅自搭建起“复式楼”;在人行道上搭建餐饮店;在院子里搭个棚子作为对外营业的洗车店……日常生活中,这些很常见的现象,其实都是违法建设,给周边市民的生活、人身安全造成了不少安全隐患。私搭乱建会有什么后果,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请看下文解答。
在上篇《从<公司法修正案>看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共性与区别》中,笔者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共性与区别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称《公司法修正案》)进行了简要分享,《公司法修正案》在进一步降低、甚至是部分消除了以往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复杂、成本高效率低、股转不易限制等方面与有限公司的差距,同时也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权。下面,笔者对《公司法修正案》关于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事项作如下梳理,愿与读者朋友们共享。
本专题案例中,生猪养殖户会涉及到的刑事犯罪分布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几个章节。
近日,合肥市两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超能力承揽检测业务、严重超过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甚至还数次出具“假阳性”报告,严重干扰了合肥疫情防控大局,合肥市相关部门对上述两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进行了通报并作出了进行了相关处理。从通报内容来看,合肥市相关部门只是给予以实验室警告,暂停合作业务。对其作出“警告”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暂停合作业务”为民事行为,通篇未提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核酸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律师团队将通过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民经济受到持续性冲击,房地产项目的施工也受到了持续性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目前逾期交房司法案例的裁判倾向与裁判尺度进行分析,为当事人对新冠疫情与疫情防控措施带来的影响与风险给予指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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