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金州动态

生猪养殖指南——经营合规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2-08-01 浏览:1892


640.jpg

宁长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甘元春团队成员。专注公司法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领域。联系方式:13036795064(微信同号)




猪猪养的好,来年开超跑。现代生猪养殖已经由“靠天吃饭”的家庭式生产发展为集约化工业生产,生猪养殖产业规模已超万亿。


烦人.jpg

▲ (图为龙华农牧10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


养猪养的好,法律知识少不了,资金决定养殖企业起点,合规决定养猪企业终点,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生猪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合规要点。






一、种源进口



1、可以从哪些国家进口种猪?

答:进口种猪应来自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与境外签订的议定书,以下国家或地区的种猪可对华出口:法国、丹麦、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芬兰、荷兰、瑞典。

640.png


2、进口种猪有哪些审批程序?

答:为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我国对种猪进口有严格的检疫要求,主要流程如下:

(1)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建设进境种猪隔离检疫场,并向所在地海关申请验收

(经审核验收的隔离场,海关会签发《隔离场使用证》,该证有效期为6个月,且使用一次有效;再次进口种猪的,需重新申请);

(2)  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通过海关总署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向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进出口种苗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农业农村部门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4)  根据我国与输出国签署的议定书,海关总署可以派预检兽医官到输出国,配合输出国官方兽医官对进境种猪进行检疫。境外预检工作包括农场检疫、境外隔离场检疫、启运前临床检查、监装等环节,一般需要45-60天。

(5)  进境种猪应在入境前30天向进境口岸海关和隔离场所在地海关预申报。种猪抵达口岸时,海关会检查动物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

(6)  进境种猪经入境口岸海关现场检疫合格后,应按照《检疫许可证》规定的运输方式和路线,从进境口岸运输至隔离场。

(7)  进境种猪隔离检疫期为45天,隔离检疫期间,应遵守《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隔离期结束后,海关对合格的动物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流程图示如下:

640 (1).png



3、在国内经营种禽业务需要什么资质、许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如仅进行一般的仔猪生产、经营的,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涉及生猪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的生产与管理,则需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饲养管理



4、剩饭剩菜可以用来饲喂生猪吗?

答: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全国范围内全面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5、养猪用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生猪养殖对用水量较大且水质要求高,通常以水井的方式抽取地下水或从水源地引水,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如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等情形),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需要获得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后方可取水。



6、饲养期间哪些药物是禁用的?

答: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是一大类药物的总称,俗称“瘦肉精”,已发展出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多种代系)、性激素、镇静剂等精神药品、抗生素等药物。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附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附件: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三、生猪销售



7、出售生猪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必须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输入地是否跨省有所不同,具体分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第十三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8、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拿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答: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


9、检疫不合格怎么处理?

答: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10、养殖企业是否能自由向省外出售生猪?

答:种猪和仔猪检疫合格时可以,其他生猪必须实行 “点对点”调运防疫政策。

自2021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分为北部区、东部区、中南区、西南区、西北区五个大区)。规范生猪调运,除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原则上其他生猪不向大区外调运,分步完善实施生猪跨区、跨省“点对点”调运政策,必要时可允许检疫合格的生猪在大区间“点对点”调运。



11、开展点对点调运工作有哪些环节和要求?

答:根据《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生猪点对点调运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养殖企业,经向输出地、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直接调运生猪到屠宰企业。开展点对点调运生猪有3个环节的工作要求:

(一)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资格名单。

(二)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资格名单。

(三)调运生猪前做好点对点备案工作。由输出地生猪养殖企业和输入地生猪屠宰企业分别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件1)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经调出地和接收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表单格式如下:


后观看.png





四、生猪调运



12、跨省调运种猪、需要检测哪些疫病?

答:需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普检),口蹄疫、猪瘟、蓝耳、圆环、布鲁氏菌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即评估存在风险的仍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13、运输车辆应具备什么条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生猪运输车辆应配备耐腐蚀(消毒)防漏设施、配有消毒、清洗设备,同事应安装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保存6个月以上),在承运前还必须通过承运人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4、什么情况下不得承运?

答: 运输车辆未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未经清洗消毒、生猪未经检疫或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齐全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得承运生猪。



15、运输途中出现死亡如何处理?

答:运输过程中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落地管理




16、引种和补栏猪只落地注意事项

答: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在引种和补栏时不购买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牲畜耳标、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种猪和仔猪。



17、外省引进种用、乳用猪只落地手续?

答: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18、从外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落地后如何实施隔离观察?

答: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其中,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向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更换检疫证明。




Copyright © 1988-2024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湘ICP备20010741号 技术支持:长沙网站建设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电话:0731-85012988
   0731-85012987
投诉:0731-85012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