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家禽家畜,有很多风险是不可控的,比如重大疫病、价格波动、和自然灾害等,都可能让养殖户赔钱甚至一夜归零。笔者选取目前湖南省内开展的生猪活体抵押业务模型为实例,详细分析其操作全流程,期望能对活体抵押融资业务推广、省内养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制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过去的两年对生猪养殖行业来说可谓是命途多舛、大起大落的两年,2019年,在非洲猪瘟的影响下,我国猪肉产量同比下降21.6%。供需失衡导致猪肉价格急剧上涨。而后在“猪疯狂”和国家稳产保供组合拳的双重影响下,据农业农村部调度,2020年全国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数量由年初的16.1万家增长到17.1万家。头部猪企也相继投入大额资金扩大产能, 2020年末,我国生猪存栏40650万头 比上年末增长31%。
在上篇《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法律实务研究》中,我们提出了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设立的建议,即为完全满足《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要求,同时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相对控股企业)可以出任基金管理人(非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GP),同时将基金管理人与GP分离,从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两个角度实现对合伙企业的管控。下面,我们对上述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所谓“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委托持股等,是指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又称“显名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杨金国诉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将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案件事实抽丝剥茧,从中梳理裁判要旨,见微知著、以飨读者。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正式变更为认缴登记制,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事项,工商注册不再需要《验资报告》,注册资本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没有实缴期限承诺限制。这一改革,是放宽了开办公司的准入条件,激活了市场创业热情,但对公司设立后的企业自律,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受疫情及经济大环境影响,各行各业债务催收类纠纷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但纵观相关案例,“明明拥有真实债权,却不被法院支持”或“空得一纸文书,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常有发生。鉴于此,笔者结合团队常年办案经验,为各类债权方总结出如下几点诉讼维权建议,以供参考:
2022年我国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会逐步落到实处,民众对创业的热忱亦会逐步高涨。然而,为规避风险,很多人会选择与朋友合伙创业,但涉及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朋友合作(合伙)关系应如何认定与处理、所签订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合伙协议效力如何等问题时,大部分创业者对此都似是而非。本文就个体工商户形式下的“合伙关系”的部分问题作简要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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