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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真的“破产”了吗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3-02-28 浏览:2798

一则热搜: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多个全资养殖子公司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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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正邦科技发布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及法院裁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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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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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一出,很多人便认为作为曾经中国第二、世界第四规模的生猪养殖头部企业已经破产、倒闭了。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正邦距离倒闭还有一段距离。破产重整虽然规定在《企业破产法》中,但并不是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法定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程序,后两个程序虽然都冠以“破产”二字,但却与清算并无关系。



二、预重整是什么


重整是什么呢?说到底就是合法的逃废债。反正以前是借了天文数字的钱,现在还不起了。大家坐到一起商量商量怎么还,还多少吧,反正全还是不可能的。而预重整有利于提前启动正邦科技债权债务及经营工作的清理等相关工作,包括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等,并与广大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成功率及相关重整工作效率。

预重整程序是一种新型危困企业自救方式。其独特之处在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重整方案在向法院申请正式重整前已经形成,并向法院正式申请重整时将事先商榷好的方案一并提交。预重整更强调各利益方的意思自治,能够有效钝化社会矛盾。但和重整程序不同的是,预重整具有可逆性,如果预重整无法继续进行,债权人可以退回原状,不会被强制破产清算。 但我国目前尚未对预重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根据各地预重整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司法实践,将预重整程序作如下整理:


三、预重整对正邦科技的影响


1、其他有关正邦科技的民事诉讼是否集中管辖?

(2022)辽02民辖终373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虽然已经进入预重整程序,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中第五条并未规定案件管辖等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此外,预重整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并非直接进入重整程序,故不能依据预重整受理法院确定案件管辖……”。

(2021)粤03民辖终2320号:深圳中院认为:“……该预重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中的破产重整,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预重整却不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破产程序。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判定预重整不当然产生诉讼集中管辖的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如没有上级法院指定集中管辖的批文,预重整期间,关于正邦科技的民事诉讼不能依据决定启动预重整的法院确定案件管辖。

2、持续性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在破产受理前已经成立但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

作为头部猪企的正邦科技在原料供应、场地租赁、设备购买、委托养殖等方面存在大量重要的持续性合同。由于合同相对方预期权益得不到保障,此类合同相对方一般会选择停止履行合同,甚至通过诉讼执行的方式解除合同。这将直接导致债务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难以维持。

如前文所述,预重整程序实质上属于特殊的庭外重组,不具有司法属性,也不属于任何一种现行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预重整程序中的临时管理人无权直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在债务人企业和合同相对方无法达成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3、担保物权是否暂停行使?

(2018)鲁0521民初2133号:在广兴石油预重整案中,2018年2月,广兴石油的担保权人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担保物行使抵押权,之后2018年2月28日经东营市垦利区法院裁定广兴石油进入预重整程序。4月26日东营区法院做出判决并未将预重整阶段担保物是否暂停行使纳入考虑范围。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因为具有别除权性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原则上可以继续行使,而在重整程序中按照破产法第75条规定应当暂停行使。但是在预重整程序中,笔者认为强制要求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同样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实现。

4、预重整会引发诉讼执行中止吗?

(2021)最高法民申1488号: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中明确提到: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实务中,有关预重整能否产生诉讼、执行中止的效果,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1)深圳、北京、广州、北海、淄博、成都、遂宁等地方法院规范文件明确预重整产生诉讼执行中止的效果, 即预重整类同重整的法律规定

(2)苏州吴中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陕西省、攀枝花、重庆市等地区法院规范文件明确预重整不直接产生诉讼执行中止的法律效果,需要于债权人协商。

(3)江西高院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赣高法〔2022〕63号)第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保护】预重整期间,对本省辖区范围内涉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临时管理人可向相关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书面申请和预重整决定书审查决定中止执行。

本省辖区外法院、有关单位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临时管理人或受理法院与相关单位商榷处理,也可以由临时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该文件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做法,即江西省内法院涉及正邦科技的执行案件,可根据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和预重整决定书决定中止执行;江西省外法院或单位,采取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申请中止执行。

通过前文不难得出,预重整程序不产生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在预重整程序中强制规定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不论提出主体是法院还是临时管理人,也不论中止执行的范围是所有已知执行法院还是本市辖区内法院的执行案件,均无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而苏州吴中区、四川天府新区和自贸区、陕西、攀枝花、重庆等地区关于应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是否在预重整程序中中止执行的规定更为可取。

 

四、预重整结果会怎样


虽然正邦科技已启动预重整,但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通过预重整能够确保清偿债务或者完满清偿债务,预重整无需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但极其少见。

2、如出现以下情形,预重整程序将提前终结:

(1)中途发现不具备重整价值或重整可能的;

(2)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影响预重整顺利进行的;

(3)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的;

(4)缺乏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的;

(5)申请人申请撤回重整申请的;

(6)预重整方案草案、协议条款中关于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或临时管理人有理由认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形成预重整方案;

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自行达成偿债方案,不需要进入重整程序等情形。大部分预重整失败说明企业已无挽救可能,如债权债务人不能庭外协商成功的话,很大可能会被债权人直接申请破产。但是也有小部分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利益各方虽未达成预重整方案,但各方认为仍可适用法定破产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法院审查后同意,也可转入法定破产重整程序。

3、如预重整程序顺利进行,法院裁定转入法定重整程序的。法院在预重整基础上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裁定批准预重整计划方案的,该方案便成为正式重整计划,且具有执行效力。通过预重整的企业重整计划执行成功的概率较大,但一旦失败,正邦科技将不可逆地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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