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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生物入侵!谁放了?鳄雀鳝!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2-09-05 浏览: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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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高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服务。联系方式:18570046397(微信同号)





前景提要:近日,河南平顶山汝州市为了抓住湖中怪鱼,不惜抽干湖水,引得千万观众在线围观。捕捉之后,发现所谓怪鱼,其实是一种外来入侵品种——鳄雀鳝,目前湖中鱼类几乎全被鳄雀鳝捕食完。随后在银川、青岛、西宁等多地也发现鳄雀鳝的行踪。8月26日下午,我市动植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接到电话称,有市民在岳麓区钓到一条怪鱼,经专家鉴定为鳄雀鳝,这也是鳄雀鳝在湖南首次现身。




一、鳄雀鳝是什么?为什么会如此大动干戈

鳄雀鳝原本是北美洲特产淡水巨型食肉鱼,属于高危外来生物,只要是水里的活物,基本通吃,而且卵有剧毒,在我国天然水域里几乎没有天敌,雌鱼每次可产下14万-20万枚卵,繁育能力强,对当地水环境生态系统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并且,鳄雀鳝成年体长可达1.2-1.8米,最长可以长到3米,体型巨大,在受惊时还会主动攻击人类,危害性极强。

鳄雀鳝是怎么来的呢?根据目前报道的消息,尚不知道鳄雀鳝具体来源,但是推测很有可能是作为宠物鱼放生导致的,在鳄雀鳝事件发生之前,还有电商在网上售卖鳄雀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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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放生鳄雀鳝的法律后果

(1)可能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鳄雀鳝原产于北美洲,属于外来物种,而外来物种的引入主要是通过自然引入或者是人为引入,首先第一道关卡就是海关。海关通过对进出境动植物及相关容器、包装物等实施动植物检疫,对于查获的外来入侵物种,海关会依据《海关法》、《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但是海关这一项检查主要是针对重大疫病疫情传播风险。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而是散见于各部单行法。《生物安全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环保部(现为生态环境部)联合中科院已经发布第四批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通过实施名录管理制度,来规范外来入侵生物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020)鄂9021行审5号非诉行政审查中,神农架林区林业管理局就对擅自放生野生动物的人予以处以5万元的罚款。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岳治伟擅自将不属于神农架林区本地物种的蛇投放在神农架林区境内,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林区林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经过详细具体的调查取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执行人岳治伟买蛇放蛇的事实,且经过了集体讨论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岳治伟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的权利。综上,申请执行人林区林管局依照《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林管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神公(森)林罚决字﹝2019﹞3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岳治伟处罚款50000元。”

鳄雀鳝作为外来入侵物种,对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属于高危外来物种,私自买卖、放生,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同时,买卖、放生者也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2)买卖、放生鳄雀鳝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344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根据笔者检索,目前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应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要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为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通知》,将环境资源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负责环境资源审判的机构集中审理,其中就包括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本次鳄雀鳝事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给各地生态环境治理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也对此作出了专门的报道,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买卖、放生鳄雀鳝的人可能涉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三、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把控外来物种管理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等系列名录,但是由于生物的多样性,名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往往只能在出现破坏结果之后才能引起重视。例如本次鳄雀鳝事件,鳄雀鳝至今未被纳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而实际上,即便后续被纳入,对于尚未发现的入侵物种,也难以全部涵盖,导致执法监管出现空白。而且对于法律责任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一部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律,同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让执法人员不仅有法可依,也可以有法能依。

同时也可以授权更多的职能部门执法权,从海关到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形成一条完整的执法链,各部门协同合作,在各个环节都严格监管。同时建立一个完整的追责制度,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统一配合,实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让外来入侵物种引进者及放生者承担对生态系统破坏的修复责任并处以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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