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金州动态

《民法典》体系下合同随时解除权及行使规则

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0 浏览:2178

01

《民法典》中的合同体系及随时解除权立法

     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届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九部法律将废止,有关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将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相关内容替代。

    《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七编,共1260条,其中第三编合同编直接条款525条,占比42%,其中规定了19种(新增5种)典型合同,2种准合同,加上第三编通则中规定的“预约合同”,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合同)、抵押权(合同)等其他合同,形成了“19+2+1+N”的合同体系。

     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根据法定情形解除、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单方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均有可能属于随时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此次《民法典》立法在随时解除权问题上,在赋予合同当事人随时解除权的同时,更加进一步强化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遵守立法上坚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及严守契约的基本精神,强调行使解除权时的合理期限之前的通知义务、损失赔偿责任。

 

02

典型合同中的随时解除权及行使规则

合同

《合同法》

《民法典》

行使规则

租赁合同

第232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730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出租人、承租人任何一方任一解除不定期租赁的,均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承揽合同

第268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787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不享有;

(2)必须在“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

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施工)

第287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808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委托

合同

第410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933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这与承揽合同不一样);

(2)无偿委托只赔直接损失,有偿委托还应当赔可得利益;

(3)在合同中约定可得利益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

行纪

合同

/

第960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参照委托合同行使及承担责任

中介

合同

/

第966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货运

合同

第308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829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

(2)应当赔偿损失。

技术

开发

合同

第337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857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2)履行合同没有意义。

物业

服务

合同

/

第946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1)经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

(2)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可能需要赔偿损失。

 

_

/

第948条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合伙

合同

/

第976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1)合伙合同为不定期;

(2)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不定期的持续性合同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合同为不定期;

(2)为持续履行的合同;

(3)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

第1022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为不定期合同;

(2)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通则中的规定

 

《民法典》第565条也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1)行使解除权的,应通知对方;(2)通知载明期满不履行则自动解除的,债务人未履行,期满时解除;(3)任何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4)不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的,还可以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如解除主张得到支持,则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03

无名合同的参编适用

     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规定,也未赋予其一定的名称的合同,《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如“商业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物料制作框架协议”“委托创作合同”等。对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做出了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也就是说,无名合同的效力、解除权、行使期限、行使规则、违约责任等适用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的规定,同时可以参照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予以处理,如上文中提及的“商业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而“委托创作合同”参照承揽合同的规定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参编使用的顺序上优先参照合同编通则的规定,然后才应当是具体最相类似的合同,本条立法与以往司法实践中惯常直接优先参照最相类似的合同予以处理是不一样的,立法技术及理念均更为科学。

     第二,最相类似的合同的确认或选择,这是一个极为关键且重要的问题。实践中,很多无名合同的名称五花八门,常常“像雾像雨又像云”,或者让人觉得同时兼有两个及以上的合同的性质(即“均相类似”,而非“最相类似”),此时需要我们分析签约目的、合同标的、双方权利义务等的具体情形,甄别出最接近的合同。如上文提及的“委托创作合同”,甲邀请乙创作一幅三尺(100x50cm)山水国画,润笔费1000元人民币,并约定了宣纸种类、支付方式、交货时间、装裱、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但是合同名称为《委托创作山水国画合同》,虽名称含“委托”二字,最符合“乙(承揽人)按照甲(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的特征,而如果认定为委托合同,则任意解除权差异甚大。

 

04

签订合同过程中的相关建议

    《民法典》体系下的合同随时解除权,无论是对我们法律从业者,还是民商事活动中的个人或企业,都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行为指引。法律赋予当事人合同随时解除权(不可滥用),对需要解除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福利,但对于另一方来说,又是商事活动中潜在的风险点。因此,在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中对解除权行使规则、限制、损失界定及计算方式等的约定,就显得很有必要。

      如果己方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希望拥有宽松的解除权,其一,要选择妥当的合同名称命名,如果是无名合同,可以考虑在合同正文中设置条款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如“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于《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本合同为委托合同,未尽事宜、争议事项均按照《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二,尽可能简化、删除限制条款,比如对行使期限、方式、异议等的限制或特别约定。如果是对方视角,则做相反考虑。

     对于随时解除权限制,比如承揽合同,可以考虑约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50%即使解除也需要付全款,或限制定做期限届满前一段时间便不得随意解除,否则承担相应责任等。

     对于涉及赔偿问题的,往往是在赔偿范围及标准上存在争议,如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装修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所以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约定,避免在后续争议中陷入被动局面,或因此承担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

Copyright © 1988-2024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湘ICP备20010741号 技术支持:长沙网站建设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电话:0731-85012988
   0731-85012987
投诉:0731-85012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