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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动态

数据商采购公共数据法律风险解析及应对策略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5-05-28 浏览:89


引 言

2025年3月27日,福建省率先发布《福建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完成了公共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从登记管理、服务供给到定价收费的政策闭环。这一地方性规范的出台,是对《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具体实践,为全国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供了区域性范本。随着各地配套细则的加速出台,公共数据交易将从制度探索转向规模化实践,数据商参与公共数据采购的商业前景日趋明晰。

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公共数据具有权属多元性、价值动态性、使用场景延展性等特征,使得其交易呈现出三重维度的复杂性:其一,数据来源于多方主体并涉及多级流转及转授权,需穿透验证采集授权链条的完整性,否则将引起合规风险;其二,定价机制受政策导向与成本核算双重影响,跨区域采购面临计价规则冲突与隐性成本激增风险;其三,数据使用场景与衍生权益受制于原始授权条款,超范围使用可能触发行政监管与民事侵权责任。本文立足现行立法框架,从标的、价格、权属三个维度系统性解析公共数据采购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可操作的应对策略,以期为数据商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提供法律指引。

一、

标的风险:如何审查公共数据来源合法?

(一)

风险分析

1、数据采集合法性核验

诚然,公共数据授权主体应当首先保证其授权数据的来源是合规的,但数据商作为数据的使用主体,如出现数据授权链条断裂等违规采集情形,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且授权协议中可能会设置“企业接收数据即视为认可数据合法性”的验收条款陷阱,以实现合规风险的单方面转移。如企业完全依赖授权主体信用背书,不对授权数据作任何检视与查验,无疑会造成“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重大法律漏洞。

2、数据分类分级冲突

不同地区对同一数据的分类分级可能是不同的,而不同的分类分级又会导致数据的提供方式、使用范围和安全义务有所不同,进而增加企业处理数据的成本与合规风险。当某一数据在A地区属于无条件开放类,而在B地区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数据时,企业进行聚合分析就可能因数据属性认定冲突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所称“超范围使用”风险。

3、数据动态更新冲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对采集个人信息的同意,这将导致已购数据丧失使用基础。除数据主体行权外,授权主体对公共数据的维护和更新也可能使得原始数据包发生改变,这提示企业应认识到数据来源合规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而不仅限于取得数据的单一节点。当数据包内容发生变化时,如未同步更新授权协议中的授权范围,则可能触发超范围使用数据风险。

(二)

应对策略

1、授权链路存证管理

• 要求授权主体在授权协议中对数据来源链条的完整性与合法性作出承诺与保证,并需覆盖整个授权周期。

• 接收数据后进行查验、检视,发现数据内容或提供方式不合规不合法的,及时向授权主体反馈。

• 与授权主体共同探索开发授权链区块链存证系统,将每批数据的采集时间、授权范围、脱敏方式等关键信息上链存证。

2、分类分级适配机制

• 梳理目标数据所在省份的公共数据授权规则及分类分级规则,标注冲突点并制定数据隔离方案。

• 建立分省数据存储集群,进行物理和技术隔离,确保各省数据仅在符合当地规定的服务器内处理。

• 提前与授权主体沟通数据聚合问题,并在协议中明确处理方式。

3、生命周期跟踪系统

• 要求授权主体通过API接口实时推送数据结构变更日志,包括字段增删、修改及级别调整等,同时约定重大变更需提前书面告知。

• 在授权协议中嵌入“数据更新条款”,明确可自适应原授权范围的情形以及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 形成数据更新日志并通过区块链存证,确保数据包变更历史全程可追溯。




二、

价格风险:如何控制公共数据购买成本?

(一)

风险分析

1、收益分配机制模糊

根据中国信通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发展洞察(2024年》的解读,收益分配机制的设计是各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普遍难点,有待进一步探索。湖南地区目前尚未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发布收费标准文件,根据《湖南省数据条例(草案)》第十条的规定,湖南拟建立数据收益在数据开发利用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机制,但暂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该等“收益”系指授权端的收益还是应用端的“收益”有待进一步明确。

2、跨省采购规则差异

不同省份的计价规则在计费标准(按次or按流量)、定价逻辑(成本法or收益法)、优惠政策(减免比例)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使得企业在购买数据时需逐一测算成本。同时,由于各地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存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三种模式,企业还需根据各省模式与不同的主体进行谈判,提交不同的申请资料,这无疑会增加数据获取的隐性成本,并导致投资回报预测模型的建立愈发复杂和困难。

3、定价动态调整滞后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其价格也会随着市场需求、政策调整、技术迭代等因素有所涨落。尽管《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评估调整机制,但缺乏具体算法指引和调整规则,数据商难以应对突发性价格波动,如政务数据转为开放后数据价值陡然下跌等。

(二)

应对策略

1、合同弹性条款设计

• 在定价标准尚不明确时,特别关注授权协议中“经营成本核算和收益分配机制”条款的约定,通过公式进行明确描述。

• 联合行业协会参与地方收费标准文件制定,提前了解政策导向,内化企业自身需求。

• 在授权协议中设置“价格调整”条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数据价格浮动超过一定比例或发生特定情形时可要求调整价格,或要求授权主体提供“保价”保证。

2、数据使用成本控制

• 对数据调用次数和存算资源使用量进行监测并设置预警值,实时生成成本数据。

• 采取技术降本措施,通过数据压缩技术减少存储空间占用,部署自动化资源调度工具避免计算资源闲置浪费。

• 抓住试行窗口期,积极申请优惠政策。例如《福建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就规定试行期间暂不收取存算设施使用费,对于列入福建省重点扶持的公共数据应用场景还可享受技术服务费优惠。

3、跨省采购成本优化

• 整合各省计价规则与优惠政策,制定最优采购方案。

• 与省级数据交易平台签订“一揽子协议”,覆盖省内多层级数据源,降低重复谈判成本。例如《湖南省数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确立了“统采共享”机制,为签订“一揽子协议”提供了政策空间。

• 联合行业上下游企业成立采购联盟,共享谈判资源与优惠政策,提升议价能力。




三、

权属风险:如何厘定数据权利边界?

(一)

风险分析

1、使用权与运营权混淆

根据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数据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不对外提供数据的前提下,在内部通过数据进行加工、聚合、分析的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提供社会服务、形成衍生数据等场景的权利,而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方式对外提供数据则属于数据经营权的范围。在“公共数据运营”的表述下,数据商容易想当然地认为“使用权”包含经营权内容,对外提供数据服务时将构成超范围使用。

2、衍生数据权属争议

根据《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数据处理者通过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改变数据内容、形式、结构,使其价值获得显著提升所形成的数据即为衍生数据。企业应注意审查授权协议中是否对衍生数据的权属作出了约定,如未予约定,则将形成空白地带,易在日后引起争议;如进行了约定,则需关注授权主体是否要求企业无偿回馈政府或要求对衍生数据收益进行分成,尤其是当授权主体给予了企业价格优惠时,更有可能作出相关约定。

3、数据产品定义模糊

根据《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基于数据加工形成的,可满足特定需求的数据加工品和数据服务。该等定义与衍生数据的定义存在一定交叉,特别是当数据产品为一级开发产品时,数据产品与衍生数据可能指向同一客体。如授权协议中未就衍生数据与数据产品分别进行描述和权属约定,则可能导致授权主体和数据商之间产生认知分歧,进而引起纠纷,妨害企业对数据产品的自主使用与经营。

(二)

应对策略

1、合同约定精细化

• 对授权内容及使用边界进行明确约定,并匹配相应的企业内控手段,如部署数据操作权限管理模块,自动拦截超权限范围操作等。

• 对授权场景及使用用途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在采取依场景授权模式的省份,授权场景无疑系授权协议中的核心条款。2025年4月25日施行的《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七条首次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可应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治理场景,支持平台经营者利用政务数据开展身份核验、信用评估等工作。这一规定即凸显了授权协议中使用场景限定条款的重要性——企业需在采购时精准匹配数据用途与授权范围,避免因场景泛化引发合规风险。

• 若授权主体要求参与衍生数据或数据产品收益分配,可通过归因模型等对原始数据与加工贡献的收益占比进行测算,作为谈判依据。

• 就衍生数据及数据产品分别作出约定,明确指向对象及权利归属,可针对不同级别的加工成果约定差异化授权规则,如一级加工品政府有权无偿使用,二级加工品则需付费购买。

2、独创性强化与存证

• 强化独创性留痕,在数据可视化、分析维度命名、交互设计等环节注入独创性元素,

• 在数据产品中标注独立加工标识,声明其与原始数据的差异性,如“本报告基于××算法独立生成”。

• 部署数据处理创作痕迹全链路存证,对算法设计、数据迭代、开发日志等进行记录,形成独创性证据链条。

3、技术成果保护体系构建

• 建立“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双层保护体系,对能够体现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衍生数据申请著作权登记,但基于原始数据来源于公共领域的考虑,衍生数据的权利认定及权利范围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此时可考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通用条款或第九条商业秘密条款寻求保护。

• 正确选择“专利权or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对数据处理过程中创新程度较高的算法、模型、管理方法等申请专利保护,但对于研发难度大,竞争对手在短期内难以获得,或是技术成熟度较高,易被他人规避专利保护范围的成果则可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路径。





结 语

当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虽已迈入体系化建设阶段,但政策供给的滞后性与实践场景的复杂性仍形成显著张力。从《福建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落地经验可见,跨区域授权规则冲突、动态定价机制适配、衍生数据权属界定等核心问题仍需通过个案探索积累规则共识。此种制度与实践的并行期,既为数据商提供了参与规则塑造的窗口,亦暗含合规成本失控、权利边界模糊等法律风险。故在数据交易环境尚不规范的初期,数据商宜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在合规保障和质量认证上进行风险防控。从而保障公共数据的依法依规使用,最终实现企业商业价值与法律安全的动态平衡。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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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数据与高新技术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国际酒店领域。现任湖南省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内容分析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联系电话:1387315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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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团队重大疑难案件主要办案力量,专注于数据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现任长沙市律师协会网络与信息技术专委会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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